浙新辦[2005]20號 浙ICP備05073341號 淳安縣千島湖傳媒中心版權所有 未經授權禁止復制或鏡像 |
11月26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噴泉擊傷女大學生案作出二審判決,廣場管理單位西峽縣建設局承擔責任比例由一審判決的20%上升為60%,賠償受傷女大學生嚴某經濟損失86305.67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
今年19歲的嚴某在南陽某大學大三念書。2006年8月16日晚8時許,嚴某與同學等人來到西峽縣時代廣場游玩。場內噴泉正隨著歌曲音調高低噴著高低不一的水柱。嚴某等3人穿過不同噴泉跑到主噴泉旁玩耍,隨著音樂的強度輔噴等水柱增強,嚴某等受驚,慌亂中3人被主噴水柱沖到,其中嚴某被主噴沖起并摔倒,下身流血不止,隨即被同學送入西峽縣醫(yī)院救治。經該院診斷,嚴某陰道裂傷、直腸損傷,直腸陰道瘺,失血性休克。嚴某先后在西峽、南陽、南京等醫(yī)院進行“陰道修補,乙狀結腸造瘺術”、“腸瘺切除術”等手術,先后花費各項費用14余萬元。在7個多月的治療時間里,嚴某沒有吃過一口食物,只能靠靜脈注射營養(yǎng)苦苦支撐,痛苦萬分。嚴某傷愈后,整天悶在屋里,嚴某的母親至今不敢將事情告訴左鄰右舍,擔心女兒將來不好找婆家。而陰道損傷對嚴某婚后的夫妻生活和生育是否有影響,現(xiàn)在還無法預料。
今年6月,嚴某的身體恢復健康后,向西峽縣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時代廣場的管理者――西峽縣建設局賠償各項損失共189184.18元。理由是對方疏于管理,致使自己身體遭受嚴重損害。
西峽縣法院經審理查明,時代廣場系西峽縣政府投資建設的一個大型休閑娛樂場所,日常維修管理由政府授權給被告西峽縣建設局管理,所需費用縣財政局支出。廣場除西鄰竹園外,其余東南北三個方向均有進出通道。其中南、北兩個入口處分別設立游客須知牌,其中第7條規(guī)定在觀賞噴泉時,嚴禁靠近噴水部位,禁止向噴泉內亂仍異物。廣場中心設有噴泉區(qū),中心地段為主噴,有一直徑55cm的不銹鋼框架覆蓋與地面相平。自主噴向四周依次是內環(huán)(副噴),螺跑兩周,再向東,向西是水柱旗幟、涌泉。在噴泉的南北邊緣各設一高度為0.7m,底座為水泥墩的活動式警示牌,上寫四個紅字“嚴禁入內”。該噴泉為音樂噴泉,主噴在三、四十米以內垂直向上噴水,周圍的螺跑、輔噴等在一、二十米高度向中心斜噴。
西峽縣法院認為,原告在廣場游玩時其人身受到傷害,雖然原告?zhèn)Φ暮蠊^為嚴重,但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主要過錯在于原告,其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僅是具有管理不規(guī)范的過錯行為,對原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原、被告承擔民事責任以8:2的比例較為適宜。因原告在本次事故是主要過錯方,故對原告所請求的精神慰撫金,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西峽縣建設局賠償原告嚴某事故損失27570元。
嚴某不服,以西峽縣建設局未履行無瑕疵管理義務而導致的、上訴人誤入噴泉區(qū)域的行為即無故意,也無重大過失,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等為由,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西峽縣建設局也以自身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為由提起上訴。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西峽縣建設局作為時代廣場的管理者,對廣場噴泉區(qū)運行時對游人可能造成的人身傷害的危險性認識不足。明知廣場噴泉和廣場游覽區(qū)處在同一水平面上,且范圍大,游人多,卻沒有采取足以防止游人進入噴泉區(qū)的隔離措施,其所設置的警示標志達不到提醒游人注意的目的與效果,對游園設施管理不善,故西峽縣建設局未盡到管理人義務。嚴某作為一個成年學生,應當認識到進入噴泉區(q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故對損害后果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雙方均存在過失,依過錯相抵原則,西峽縣建設局應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嚴某負百分之四十責任為宜。對西峽縣建設局和嚴某上訴所稱自身不應承擔責任的理由,法院均不予采信。嚴某在南京軍區(qū)醫(yī)院住院期間購買10224元的外購藥,該藥是否用于治療,無相應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次事故給嚴某身心造成嚴重的損害,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給與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11月26日,南陽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原判,改判西峽縣建設局賠償嚴某經濟損失86305.67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
南陽中院在對本案做出判決的同時,亦向西峽縣建設局發(fā)出司法建議書,建議西峽縣建設局在噴泉區(qū)周圍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意外事故再次發(fā)生。(盧國偉 江毅軒 梅安生)
來源:中國法院網
千島湖新聞網 責任編輯:姜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