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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吳永奎) 名噪一時的“假一賠十”案一審昨日在寶安區(qū)法院龍華法庭判決。記者從原告律師處獲悉,法院支持王雪楓等3名原告“假一賠十”的訴訟請求,被告深圳市環(huán)球通訊設備有限公司(下稱“環(huán)球通訊”)及其龍華和平展銷部(龍華二分店)賠償原告共計46500元,并支付原告手機鑒定費1500元、查詢費180元。
購機發(fā)票注明“假一賠十”
去年1月30日,王雪楓等3名原告在寶安區(qū)環(huán)球通訊龍華二分店購買了3部中電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電通訊”)生產的手機,價格共計4650元。原告當時要求該店銷售人員在手機發(fā)票上注明了“假一賠十”的字樣。
不料,3部手機相繼出現(xiàn)死機故障,原告通過網上查詢發(fā)現(xiàn)手機可能是假冒產品,隨即將3部手機郵寄到中電通訊進行鑒定。中電通訊于2006年2月12日出具了3部手機的鑒定證明:“檢驗證實送檢的3部手機非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CECT手機產品或其公司授權的任何一家公司生產的產品,系冒用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廠名、廠址及產品型號的CECT手機產品”。
在拿到廠家鑒定證明后,原告向商家提出兌現(xiàn)“假一賠十”承諾的要求無果,隨后投訴到寶安區(qū)消委會,要求環(huán)球通訊退回貨款4650元,賠償46500元,賠償誤工、車旅費、通訊費2800元。
消委會介入調解無果
接到投訴后,寶安區(qū)消委會與環(huán)球通訊龍華二分店取得聯(lián)系。店方表示:商家愿意兌現(xiàn)承諾,但必須以政府質量技術監(jiān)督評鑒機構鑒定結果為準。
2006年3月30日,王雪楓電話告知店方,手機經深圳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檢測鑒定為假冒產品,并提供了檢測報告。4月12日上午,在寶安區(qū)消委會主持下,王雪楓等三人及其律師與環(huán)球通訊區(qū)域負責人許先生交換了相關證據(jù)和意見。環(huán)球通訊的答復卻是環(huán)球通訊及龍華二分店從未作出過“假一賠十”的承諾,“假一賠十”承諾是銷售員個人行為,并未得到公司授權,所以環(huán)球通訊及龍華二分店不能承擔法律責任,無法按照“假一賠十”的標準賠償。
經多次調解,雙方意見分歧太大,消委會調解不成功。王雪楓三人一紙訴狀將環(huán)球通訊及其龍華和平展銷部(龍華二分店)告至寶安區(qū)法院龍華法庭,要求其兌現(xiàn)“假一賠十”承諾。2006年8月30日,龍華法庭開庭,原、被告代理律師展開激辯,在法庭調解無果的情況下,當審法官表示“擇期判決”。
昨日,龍華法庭再度開庭審理此案,原、被告雙方出庭的代理律師均表示“不接受法庭調解”。
法院:延期判決因案件典型
深圳某律師事務所一律師告訴記者,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法院應該在3個月內宣判。而在法庭上,記者看到一份雙方代理律師持有的文書稱,本案已被申請轉入普通程序,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因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6個月。
原本3個月即可宣判的案子何以拖延一年有余?一位知情人士對記者透露說,本案案情比較復雜,且在深圳市沒有先例,龍華法庭為慎重起見,一直在履行內部流程,向領導匯報案情,參考上級法院意見并多次召開內部會議,故而案件被轉入普通程序,一再延宕。
原告:對判決感到欣慰
昨日下午,記者致電案件原告之一王雪楓。他表示,昨日自己正在浙江,抽不開身出庭,但已從代理律師處了解到判決結果,“感到很欣慰”。
寶安消委會副秘書長吳利東也對記者表示,判決結果充分體現(xiàn)了法律對消費權益的保護,對不法經營者也敲響了警鐘。同時,吳利東強調,在此案中,消費者勝訴的關鍵在于證據(jù)充分,因此廣大消費者遭遇類似消費時應多加留心收集證據(jù)。
被告:極有可能上訴
判決宣布后,被告方代理律師明確對記者表示,判決不公,還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本案中,原告要求的賠償明顯高于其損失,但被告要求適當降低賠償?shù)奶嶙h卻未被考慮。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一倍,換言之,即日常生活中“假一賠二”約定,一般是退回購機款后再賠付一倍的購機款。依此類推,此案中“假一賠十”的賠償金實際包括退還4650元的購機款,并另行支付9倍的賠償金,實為“假一賠九”。他表示,目前環(huán)球通訊高層已經獲悉判決結果,極有可能在取得書面判決后15日內上訴。
來源:南方日報
千島湖新聞網 責任編輯:姜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