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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方先生于去年5月份中旬,在一家電動車店里購買了一輛電動車,店里工作人員告訴他,電池保修期為一年。消費者方先生在保修期間內的電動車電池出了問題,于是想更換電池。免費更換后卻被告知,更換后的新電池保修期從電動車購買之日算起,方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認為電池的保修期應該從使用之日算起,而不是購車之日。
店家人員稱,電動車電池保修期,是按照買車的日期來計算的,如果檢測后是電動車電池的問題,同意更換電池。因為電動車的廠家本身不生產電池,車與電池并不是一個廠家生產。只要消費者持電動車保修卡在一年之內電池出現問題,按照電池廠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fā)票背面加蓋更換章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按照《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電池在此目錄中。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按“三包”規(guī)定承擔更換責任的,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guī)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guī)格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保修商品在保修期內修理的,其修理部位,從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執(zhí)行原規(guī)定的保修期;其他部位的保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通訊員 徐東波)
千島湖新聞網 編輯:葉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