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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縣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篡改證據的原告吳某作出了處罰決定,決定對吳某罰款2000元。
吳某系一起保證合同糾紛案件的原告,他要求被告劉某承擔保證責任。然而,在庭審中法院查明因為借款人下落不明,出借人吳某將借款的唯一證據借條中記載的“於2012年1月5日之前歸還”篡改為“於2012年11月5日之前歸還”,欲使起訴時已過保證期間被免除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劉某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吳某的行為妨礙了法院對該案的審理,浪費了司法資源,被依法處以罰款,同時因劉某提出反訴要求吳某承擔鑒定費用,吳某因而成為反訴被告。
吳某本來是借款出借人,有權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卻疏忽大意沒有在法定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又因一念之差篡改證據成了反訴被告,被處以罰款還要承擔鑒定費。
據介紹,如果借貸有保證擔保,而借款人又逃跑了,出借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以下行為:(1)如果書面協(xié)議中有約定保證期限的,出借人可以在約定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2)如果書面協(xié)議約定一般保證的,出借人必須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否則一般保證人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3)如果系連帶責任保證,則出借人應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6個月內,自行向保證人催討債務;(4)如果對保證期限約定不明的,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約定保證期限至本息償還之日止的,出借人必須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到期后2年內主張權利,還有一種是約定的保證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出借人必須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到期后6個月內主張權利。
法院保護當事人雙方合法的權益,但當事人也必須誠實訴訟,任何違法行為都是自作聰明,最終逃不過法律的制裁。(記者 邵建來 通訊員 王辰昕)
千島湖新聞網 編輯:葉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