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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6日,張甲因舊房翻新向同村人張乙借款15000元,約定2010年2月6日前歸還”。張乙本來應該在借條到期后兩年的訴訟時效內(nèi)及時起訴主張權(quán)利,要求張甲還款,但是張甲一直在外地,總是拖欠不還。
2012年7月20日,張乙到張甲家催款,因還不上錢,張甲的妻子祝某遂在借條上寫了一句允諾“待將借款本息還清后,此借條才過期作廢”。正是這一句允諾,改變了借條的性質(zhì),雖然張乙2013年才起訴張甲夫妻,但仍然打贏了官司。
庭審中,祝某承認確實在2012年7月份(具體日期記不清楚了)張乙到家里催討借款時,在借條上添加了一句允諾。張甲一直抗辯稱借條是在2009年寫的,早就過期了。張乙起訴也已經(jīng)超過了訴訟時效。他妻子在借條上寫的允諾不代表他的意思,該允諾沒有法律依據(jù),是無效的。
借條本身就是一種合同形式,亦受《合同法》約束,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jīng)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張乙向張甲催討,張甲的妻子祝某在借條上的允諾,改變了借條的還款期限,即改變了借條的性質(zhì),相當于出具了一張新的借條。而且張甲和祝某均承認借款是用來翻修房子,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屬于夫妻共同債務(wù),所以祝某在借條上的允諾可以認定為表見代理。最終,法院支持了張乙的訴訟請求。
雖然張乙贏了官司,但是贏得很“風險”。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wù)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屬于新的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該還款協(xié)議應受法律保護。
倘若在催款時,張甲的妻子沒有允諾,兩人賴賬到底,張乙又不在法定期限內(nèi)主張權(quán)利,則后果將是一分錢都要不回來。所以,出借人一定要及時行使訴訟權(quán)力,否則將自食苦果。 (記者 方俊勇 通訊員 孫婷)
千島湖新聞網(wǎng) 編輯:葉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