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新辦[2005]20號 浙ICP備05073341號 淳安縣千島湖傳媒中心版權所有 未經授權禁止復制或鏡像 |
千島湖新聞網通訊員 徐愛梅 整理
千島湖鎮(zhèn)江先生來電咨詢:年初,我確定結婚的日子后就在某酒店預訂了總價50000元左右的婚宴,并支付了3000元的定金。訂桌成功后,我便開始準備其它事項,沒再去酒店過問此事。離婚宴2周前,我開始發(fā)放喜帖,走親訪友,進入婚宴的準備期。誰知在婚宴的前三天,我突然接到酒店打來的電話,說酒店因裝修未完工,之前預訂的場地沒有了,叫我另擇酒店,或者由他們?yōu)槲伊頁窬频辍B牭竭@個消息,我很不滿意,無奈之下只得自行到其他酒店預訂,然后重新通知親朋好友。之后我去原酒店要求雙倍退還定金,但原酒店則表示愿意退還定金并賠償500元,對此,我不能接受。因裝修未完工不能提供場地,酒店可以提前電話聯系我,而不是前三天才告知我,其次是我在別的酒店訂婚宴,多花許多不該花的錢,原酒店也該有賠償吧。請問,我可以索要原酒店雙倍的賠償嗎?
浙江澤道律師事務所陳富強律師答復:
根據千島湖鎮(zhèn)江先生來電訴稱,江先生在某酒店預訂婚宴,并已支付定金,之后酒店方以裝飾裝修未完工為由拒絕提供已預訂的服務,其能否獲得酒店方雙倍定金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結合本案,江先生向酒店預訂婚宴并按約定交付定金,而作為收受定金的酒店方卻未能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江先生有權要求酒店方雙倍返還定金。
律師提醒的是,消費者維權時可以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千島湖新聞網 責任編輯:葉青 范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