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新辦[2005]20號 浙ICP備05073341號 淳安縣千島湖傳媒中心版權所有 未經授權禁止復制或鏡像 |
記者 邵建來 通訊員 邵夏
隨著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fā)展,個人之間相互借款的現象非常普遍。若到期不還錢,產生了糾紛,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就可能鬧到法院打官司,這無疑是件很尷尬的事。
近日,千島湖鎮(zhèn)的宋先生由于手頭緊,無法按期歸還朋友的借款,于是他約好朋友王先生到茶吧協商,希望可以將合同上還款時間往后延遲。
當日,兩人來到茶吧,沒說幾句就爭吵起來,還動了手,宋先生順手拿起桌上的茶壺用力一砸,朋友瞬間倒地,頭上血流如注,茶吧老板見狀,趕緊打電話叫來救護車,王先生被送到醫(yī)院,經醫(yī)院診斷之后,所幸只是皮外傷,但是仍然需要留院察看一兩天。
這樣一來,王先生的家人不樂意了,找到宋先生說,要報警驗傷,宋先生覺得不安,便來到千島湖司法所,希望工作人員進行調解。
工作人員介紹,依據相關法律,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同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如果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本案中,由于雙方都參與了打架,且雙方受傷程度相當,工作人員建議,雙方互不追究對方責任,傷情不大各自處理。而且,這種因民間借貸而引起的糾紛案件,經過調解達成一致,可以不予處罰。
經過調解人員的調解,最終,宋先生向朋友賠禮道歉,并賠償其醫(yī)藥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至于雙方的合同債務,朋友同意宋先生延遲分期還款提議,但是每個月要還清既定份額的欠款,一直到還清所有債務為止。如果每個月不按時還清欠款,則按照合同規(guī)定賠償損失。
千島湖新聞網 編輯:劉波 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