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千島湖新聞網(wǎng)論壇的一位會員在線咨詢:他在兩家公司都簽了勞動合同,這樣會不會撞車?其中一家交五金一險,另一家不交。
見習記者義永華調(diào)查報道:記者查詢了相關的資料,之前有很多的人也咨詢過類似的問題,如一個員工跟兩家公司都簽訂了勞動合同,那所簽訂的合同有效嗎?這樣會不會違反了合同法的?法律上承認哪個合同?還是兩個都承認?
多數(shù)律師是這樣回答的:這種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后一份勞動合同應當無效。如果給第一家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第二家承擔賠償責任。一個人只能與一家公司建立一個勞動關系。
兩家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涉及到我國《勞動法》是否承認雙重勞動關系的問題,即勞動者在同一時間能否同時保持兩個以上的勞動關系。我國《勞動法》雖然沒有具體條款規(guī)定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勞動法》規(guī)定的調(diào)整范圍、建立勞動關系的形式要件,訂立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法律責任等相關條款時主張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如《勞動法》第2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調(diào)整對象是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第16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1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必備條款。第9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我們再從原勞動部的相關文件看,《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1996]354號)的1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我們還可以從其簽訂勞動合同,與《勞動法》相配套的法規(guī)看,國務院《關于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fā)[1991]33號)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規(guī)定,政府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從中也可以看出,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除了非全日制用工以外,因為一個勞動者只有一個社會保險帳號,我國在政策上一直不支持雙重勞動關系。
另外,這位會員如果工作時間沖突的話,必定會影響到一方的合約。那么被影響的那一方,可以依據(jù)合約條款提出賠償或訴訟,如果跳槽的話,建議先解除原來的合約再簽新的合約,以免不必要的麻煩。(見習記者 義永華)
千島湖新聞網(wǎng) 編輯:葉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