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報道了河北晉州海龍棉織廠生產“毒毛巾”事件,后經相關部門檢驗,該廠毛巾雖不合格,但未含禁止使用的強致癌物質。海龍廠隨后對央視提起名譽權訴訟,終審法院北京市一中院以“生產廠家針對媒體與公眾對其產品質量及安全的苛責應予以必要的容忍”為由駁回其上訴。
這一起案件,是中國眾多新聞侵權官司中還較為罕見的媒體勝訴的一例,社會輿論對法院判決給予了較多的正面評價,新聞媒體更是一片叫好之聲。
當輿論熱度稍有冷卻之后,筆者認為還是應該以更加理性的態(tài)度審視此案:從總體而言,法院的判詞表現了司法界對輿論監(jiān)督權的重新思考,輿論的歡呼也表達了新聞界和社會公眾對判決結果的贊賞,以及對輿論監(jiān)督現狀改進的希望;但就此個案而言,法律對輿論監(jiān)督容忍的度究竟在哪里,此“容忍判決”是否具有判例性質,仍值得商榷。輿論監(jiān)督需要法律保護
從法律上看,我國對輿論監(jiān)督尚缺少法律的直接保護。目前,新聞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權僅僅由憲法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一條引申而來,在實踐中還沒有具體的專門的保護性規(guī)定。而與其相對應的名譽權和其他人格權利的保護在法律上已具有較詳細的規(guī)定和較強的可操作性。這樣,一旦發(fā)生新聞侵權訴訟,一方面法院受理對媒體的侵權訴訟標準非常低,另一方面原告勝訴的概率以及最后能得到剩余賠償的概率都非常高,這充分鼓勵人們去對媒體起訴,體現不了憲法對媒體言論權的保護。也正基于此,一些組織和個人在問題曝光后不僅不反省可能存在的錯誤,反而試圖利用對媒體的法律訴訟,轉移輿論壓力和公眾的注意力,使“監(jiān)督止于官司”。很多情況下訴訟人故意拖延訴訟時間,即使敗訴了,由于其時間過長,社會關注程度下降,其所受的壓力會大幅下降。同時,這種訴訟也大量耗費了媒體的人力、物力、財力、精力,浪費了輿論監(jiān)督的公共資源。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北京市一中院的“容忍判決”才得到了相當多人的認同和贊賞。不管該判決是否真正公正,也不管該判決是否具有“標本”意義,這樣一個案件顯示了司法界對輿論監(jiān)督權的重新思考,以及他們在保護輿論監(jiān)督方面所做的積極努力。
但是,媒體開展輿論監(jiān)督也必須以身作則,嚴格尊重和維護法治精神,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換言之,媒體濫用自己的權利不但會對法治社會建設造成直接而明顯的傷害,還在潛移默化之中對公眾的法律意識產生負面的影響,這與輿論監(jiān)督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這種背離勢必又會造成媒體公信力的下降,導致法律和政府對輿論監(jiān)督管理的矯枉過正,輿論監(jiān)督空間的壓縮。所以,這對輿論監(jiān)督自身也是一種傷害。
本案中,原告及相當一部分公眾質疑的焦點在于三個問題:一、此“海龍”非彼“海龍”,片中所說的“海龍”并非晉州市海龍棉織廠,而是高陽另一個名叫“海龍”的客戶。央視搞錯了批評對象,讓原告遭受了池魚之災。二、央視并未像報道中所稱,從源泉染廠和海洋染廠取11種染料樣品進行化驗,實際上是從市場取了一些樣品。三、該廠毛巾質量雖不合格,但未含禁止使用的芳香胺類強致癌物質。此案央視雖然勝訴了,但認真分析起來,這三個問題卻難以算作細節(jié)失實,應屬于報道的致命傷,是記者采訪作風不嚴謹、權利使用不慎重所致。難怪有人將此報道與“紙包子”事件相提并論,列入2007年假新聞事件之屬。
再者,在輿論監(jiān)督過程中,媒體由于某些技術原因出現失誤或過錯,甚至對被監(jiān)督對象造成損失,則必須主動承擔責任。處于央視平臺之上的“每周質量報告”社會影響力巨大,甚至有人說“每周質量報告”每周播一次,每周可以毀掉一個品牌。記者對于商品質量檢驗是外行,出現報道失誤本情有可原,但作為央視這樣的重量級媒體,發(fā)現問題后,應主動承擔責任,比如在同一個欄目給監(jiān)督對象正名,來幫助這些“罪不致死”的企業(yè)重新組織發(fā)展。然而,這一點也是此案中媒體的一大缺憾。須知,新聞傷害在信息時代是“殺傷力”巨大的傷害,媒體如果不能通過“更正”、“答辯”等手段消除因自身過失而導致的傷害,必將會產生十分嚴重的社會后果。
輿論監(jiān)督需要平衡權利、義務關系
媒體經常講“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對輿論監(jiān)督來說道理也是相同的。輿論監(jiān)督既需要加強法律的保護,也要受到適當的制約,以防止濫用權利的情況的發(fā)生。也就是說要平衡輿論監(jiān)督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且盡量將這種平衡關系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因為法律具有權威性、穩(wěn)定性、可預見性,以及權利保障的確定性和可靠性等特點。
那么,在尋求現有法規(guī)支持有困難,并且新聞法的立法工作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情況下,新聞界和法律界就寄希望于在現有法律精神指導下的司法工作的創(chuàng)新。也就是,希望在具體的新聞官司中,法官能夠創(chuàng)設一些優(yōu)秀的判例,通過確立一些新的理念和新的司法技術對輿論監(jiān)督進行切實有效的保護。這是人們在追求“分配的正義”不能及時奏效的情況下,轉而追求另一種“矯正的正義”,就是當現實的輿論監(jiān)督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被打破時,由司法部門出面進行干預和矯正,對權利一方進行救濟。
在不少人看來,此案中法官提出的“必要容忍”原則就體現了這種“矯正的正義”,屬于司法實踐的創(chuàng)新。其實,該原則可追溯至196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沙利文訴紐約時報一案。該案確認,如果涉訟的新聞內容涉及公共利益,那么即使媒體出現錯誤也可免除責任,除非原告可以證明媒體的報道帶有“實際惡意”。沙利文案的原則沒有在中國的相關法律條文中確立,但是經過一些專家的介紹和呼吁,對一些判例造成了影響。比如幾年前范志毅訴東方體育日報被判敗訴,判決書中的核心觀點就是“公眾人物”不能苛求輿論監(jiān)督的內容完全反映客觀事實。此番“毒毛巾”一案的“必要容忍”原則也體現了這樣的思想,它大大減輕了媒體對所報道內容的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對報道中失實問題給予一定的寬容,這無疑將有力地推動輿論監(jiān)督。
但是,“毒毛巾”一案的特殊性在于,媒體的監(jiān)督對象并不是公眾人物也不是政府部門,而是普通的生產企業(yè),所監(jiān)督的問題雖關涉公共利益,但其基本事實出現偏差,而且媒體在調查方法上存在著明顯硬傷。所以,對于該案件能否成為一個優(yōu)秀的判例,它對日后類似案件的審理工作是否具有標本意義,筆者基本持否定態(tài)度。
筆者認為,媒體在進行輿論監(jiān)督的過程中還是應該追求權利義務的平衡。不少記者在開展輿論監(jiān)督時愛憎分明、激情高漲,但是一旦過度,將會影響人的理性判斷能力和科學調查方法,結果造成新聞失實侵權。對此,我們必須有足夠的警惕。
?。ㄗ髡撸侯櫪砥?,南京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黨委書記;鄒舉,南京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師)
來源:新聞實踐
千島湖新聞網 信息發(fā)布:方耀
走向全媒體——千島湖傳媒中心十年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