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島湖鎮(zhèn)的李先生來電:我在本鎮(zhèn)一個家電銷售店打工,今年8月,朋友在我手上買的空調出現(xiàn)問題,后來找老板,老板便答應晚上7點叫他在家等,維修工會去處理。那朋友先是答應了,誰知離開后,朋友又來電話要求我中午去幫他修,于是我便趁休息的時間幫朋友家維修空調去了(因為空調所處樓層較低且修理起來較簡單),當時雙方只談了修理費,沒有提及安全方面的問題。誰知干活途中我不慎摔傷了腿,到目前還一直在治療過程中,費用已達7千元??傻昀习鍏s不愿來“埋單”,原因是店里并沒派我去修,是我自己要去的。再說出事那天還導致店里沒營業(yè)員上班,沒記我礦工已很不錯了。請問老板應不應該負責我的醫(yī)藥費?
記者徐愛梅調查報道:記者聯(lián)系了浙江智賢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章獻彪,他根據上述情況答復如下:本案中,李先生在維修空調過程中不慎摔傷,由此產生的損失(醫(yī)療費)由誰承擔,應首先考慮各當事人(包括家電銷售商、李先生及購買電器的朋友)之間的法律關系,在此基礎上確定賠償義務主體(損失的承擔者)。根據李先生提供的事實,律師認為:李先生給購買電器的朋友修理空調是有償的,之間依法應定性為承攬關系。承攬人在從事承攬業(yè)務中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風險。作為承攬施工實際操作人李先生在承攬施工受傷發(fā)生的損失是否應當由家電銷售商承擔賠付責任,這里需考慮幾種情況:1、如果李先生的維修操作系其任職的家電銷售商的職務行為或者系家電銷售方臨時的指派工作任務(即是銷售商指派李先生晚上去修,而李先生又考慮實際,中午去修均不影響),則由家電銷售商承擔賠付責任。2、如本案中,維修服務屬家電銷售商售后服務范圍,而李先生與家電銷售商之間又存在獨立的家電維修承攬關系。此時,李先生有維修資質,那么仍然要獨立承擔風險,如李先生無相應的維修資質,則家電銷售商仍應承擔一定的締約過失責任。
千島湖新聞網 編輯:葉青 方耀